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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,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,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:
三、甲企业在境内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,乙公司不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扣缴义务人
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说明:教育附加与地方教育附加与城建税同。
附:某地区税务机关友情提示
纳税人在办理增量留抵退税中,对该政策中指标取值、适用条件问题常有疑问。本文归纳以下实务要点并作简要分析,以供参考学习。
2019年4月—2019年9月(均为税款所属期,下同),为“连续六个月”的第一个连续期间。
如果该连续期间内同时符合:每月的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、且9月增量留抵税额≧50万元,为第一个可办理退税的连续期间。
如果8月的增量留抵税额小于零,该连续期间中断,自9月起重新计算下一个连续期间。
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第(六)款规定,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,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。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,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,但本条第(一)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,不得重复计算。
例如:甲公司(非先进制造业、非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,以下称:一般企业)2020年元月—6月,这一连续期间符合增量留抵退税条件,申请办理了留抵退税。如何确定下一个连续期间?
分析:按以上规定,连续期间,不得重复计算;确定下一个“连续六个月”的连续期间,应自2020年7月起。即,从办理留抵退税所属期月份的次月起,计算下一个连续期间。
2019年3月28日税务总局解答:
税务总局解答:14。纳税人未实际取得即征即退税是否属于“未享受即征即退”,能否退还留抵税额?
答:纳税人如在2019年3月31日前申请即征即退且符合政策规定,在4月1日后收到退税款,属于“未享受即征即退”的纳税人,可以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;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后申请并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,则不属于“未享受即征即退”。
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》(财税[2020]25号)第三条规定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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